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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对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适当调整
时间:08-06-17 11:10:33 点击: 次 文章作者:
         2007年3月21日,市政府印发了《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》(莱政发[2007]23号),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,主要内容如下:一是建立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,按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工资的4%划入个人帐户,实行IC卡管理。二是提高企业职工一次性住院报销比例,在职职工由原来75—85%分段支付的基础上,提高到80—90%。调整后,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可达到85—95%。三是调整转市外就医个人自负比例。由原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首负10%、企业职工首负5%,调整为按转入地医院首负不同的比例,其中转入烟台、青岛和潍坊的,仍执行原规定;转济南市医院的,个人首负分别为15%和10%;转入北京的,个人首负分别为20%和15%,转北京以外其他省市的,个人首负比例分别为30%和25%。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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